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數目達到新高峰,其中四分之一的案件涉及中國內地與一帶一路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問題。
去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共受理532宗爭議解決個案,其中297宗案件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獨立、國際公認的專家仲裁員小組作出裁決。不少商業分歧涉及價值數十億美元的複雜投資。
隨著一帶一路的持續發展,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整體案件數量按年增長了20%。 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統計資料,自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宣佈以來,共有362宗仲裁案件涉及來自一帶一路司法管轄區的當事人。
各範疇的項目皆會出現爭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資料顯示,在2017年,大部分仲裁案件涉及國際貿易(31.9%),其次是公司、銀行及金融服務(19.7%),建築工程(19.2%)緊隨其後。海事糾紛佔案件總數量的8.8%,其次是專業服務(8.1%)。
2014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中只有11%涉及中國內地或一帶一路司法管轄區的當事人。到2017年,比例升至25%,反映出中國國有企業及私營企業對香港作為仲裁中心的信任度日益提高。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Sarah Grimmer表示:「內地公司與香港關係密切,而外國投資者則知道香港不會為他們帶來『驚喜』。對仲裁的當事人而言,可預測性是非常重要的。他們都知道香港具有獨立的法律體系與司法機構,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獨立、中立的機構。」
為何選擇香港
以香港為仲裁司法管轄區的原因有很多。Grimmer認為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香港仲裁法的保密性,這對希望避免內部申訴個案被公開報道的企業甚具吸引力。此外,如果需要迅速採取行動以防止資產損失或潛在證據被破壞,香港區域法院會及時頒發緊急臨時救濟。
作為「紐約公約」的159個締約成員之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裁決可在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執行。相較於仲裁結果的廣泛可執行性,一般法院的裁決可能無法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對於有意透過一般法院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仲裁機構來獲得賠償的國際當事人而言,語言障礙及法律體系的差異會令情況變得更為複雜。
Grimmer說:「例如,你可能在仲裁判決中勝訴,但根據仲裁條款內容,你的判決可能無法執行。判決是否可以執行是解決爭議的核心,如果最後拿不到錢,那就是浪費時間。」
Grimmer指出,約15%的當事人完全缺席或在大部份時間缺席仲裁聽證會,但仲裁庭仍可作出裁決,向仲裁庭提交案件的公司仍可在對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勝訴。
品誠梅森 (Pinsent Masons)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香港辦事處負責人Vincent Connor亦不建議將涉及一帶一路基建項目的複雜商業問題訴諸法庭。他認為可透過仲裁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仲裁小組成員以其專業知識能快速、專注、專業地識別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案。他指出,香港的專業服務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在仲裁前的項目階段協助企業及各當事人拉近意見差距,透過調解共同解決問題。了解當事人在案件中的情況是解決糾紛的關鍵。
Connor說:「一流的工程諮詢服務、最佳的建築法例諮詢服務,以及有關如何舉證、或指出鉅額申訴其實無法證明的建議,都能幫助當事人了解自己在案件中的確切處境。」
服務內地與國際
香港作為全球爭議仲裁地的吸引力逐漸提升,因為投資者日益意識到合約中需要包含可執行的仲裁條款並明確規定各方同意的仲裁地。這對國際交易尤其重要,因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具有中立、靈活、可執行及語言的優勢。
Grimmer指出:「香港作為中外司法銜接點的傳統地位,在內地與國外簽署合約時顯得更為重要。」
內地對亞洲司法管轄區內一帶一路投資,以及外國投資者對一帶一路項目、尤其是大型建築及基建項目不斷增長的投資,令項目的商業運作更為複雜。
由於供應鏈中涉及很多當事人,仲裁容許各當事人確定仲裁所適用的法律、語言,以及多項合約中不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可在同一仲裁聽證會中解決,從而節省仲裁的時間與成本,並降低不同法庭作出不同裁決結果的風險。
及早降低風險
Grimmer希望企業能在贏得大型一帶一路項目的興奮中,於簽署合約與項目規劃階段就事先考慮並決定將來項目若出現問題時的爭議仲裁地。為鼓勵更多企業選擇以仲裁解決爭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其網站上免費發佈了簡單有效的示範條款。
透過香港仲裁解決爭議的當事人包括來自中國內地、孟加拉、埃及、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毛里裘斯、俄羅斯、新加坡、韓國、泰國、菲律賓、南非、沙特阿拉伯等地的企業。
推廣工作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亞洲區內的針對性推廣工作,亦是其受理案件不斷增長的原因。去年,Grimmer的團隊開始了一項針對新興市場的三年拓展項目,這些新興市場皆是中國海外投資目的地。該拓展項目旨在鼓勵這些司法管轄區採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條款,以降低大型項目風險及相關的外國直接投資風險。迄今,包括越南、柬埔寨、印尼、泰國及緬甸在內的東盟國家皆有參與該拓展項目。